法院對未經起訴或上訴之事項,或起訴、上訴效力所不及之事項所為的裁判。乃非屬於法院應刑裁判之範圍而法院竟予裁判。訴外裁判,即「不告而理」,無訴訟關係卻有裁判之為情形。
屬無效判決,本來不生任何判決之判決效力,得依刑訴第379條第12款後段救濟之。
例如 甲殺乙、丙,檢察官僅就甲殺乙部份提起公訴,若甲係分別起意,兩者不生不可分關係,法院不得就甲殺丙部份為裁判,若其竟為裁判者,即屬訴外裁判之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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