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判
漏判係指法院就數案件中,未為完全之判決,因係數案件,僅有判決之案件脫離訴訟繫屬,未判決之案決訴訟關係仍存在,故法院以補判處理。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然有別。(88 年台上字第 43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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