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訴訟條件」,訴訟可以合法進行並且應由法院為實體判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法官就個案之審理程序上,需要隨時調查,因訴訟條件欠缺時,不能、亦不必補正。故訴訟條件如有欠缺,法院即無須為實體審理,而逕行為「形式判決」結案。
例如 告訴乃論罪之合法告訴,為法院為實體判決之訴訟要件。
缺少了有效的訴訟條件,其效果應依其屬形式性或實體性欠缺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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