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書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記載被告的年籍資料、被訴的事實、通緝的理由等事項,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後,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