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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是指高等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之首長,相當於法院的院長。和法院的院長只能處理行政事務不同,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除了管行政事務外,還可以指揮監督所屬的檢察官,可以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職位。

檢察長的選任目前是從資深、且優秀的檢察官中選任。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規定,法務部要設一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簡稱「檢審會」,是用來審議高檢署以下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檢察長是由法務部長在檢審會提出的職缺兩倍名單中圈選。如果檢審會沒有把名單送進去給法務部長,那部長是不能自己選一個名單以外的人來當檢察長。

== 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第2項前段 ==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

中華民國最高檢察署的首長則稱為「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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