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界線

根據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

以上所列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及本院釋字第381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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