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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釋字第185號解釋謂司法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此大法官解釋因而取得一般拘束力,所有的機關、法院、人民等均受其拘束。

內涵

對人的拘束力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釋字第185號解釋)

對事的拘束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司法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參見釋字第188號解釋)因此,大法官解釋的對事效力並不限於具體個案,而及於未來所有的相似案件。

從何時生效

釋字第188號解釋採取「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不同於法律之生效,另外,釋字第188號解釋採取「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亦不以溯及失效為原則,例外僅溯及適用人民據以聲請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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