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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平等

(substantive equality)

實質平等所關切者,則是深層的價值觀 — 社會正義與群體壓迫(group subordination)。

此派理論的共同特色,是其絕不僅關注工具理性。而是以平等權作為武器,挑戰社會主流群體對其他群體之壓迫、貶抑、宰制。

從實質平等倡導者的角度來看,形式平等有時雖然能夠發揮一些調整作用,但是對於實現社會正義,消弭族群壓迫來說,遠遠不足。甚至還會有反作用 — 因為形式平等傾向於維護當代社會的價值,此形同維護優勢族群之利益。

特徵

關切法律這種社會工具,是否成為鞏固族群或階級等宰制、壓迫關係的幫凶?

凡是有此種宰制「效果」,就會被認定存在「歧視」。至於法律的「外觀上」是否有「差別待遇」,頂多是作為判斷「權力宰制」或「歧視」的一個指標,或是分析起點。

將平等視為群體權利,或至少涉及各族群之地位、權力問題

依此,當黑人某甲在求職,因其膚色而遭受歧視時,實質平等論會解釋為這是對特定黑人族群「成員身分」( membership )的貶抑與排拒,而不僅是針對某甲這個「個人」的非理性對待。

有助或有害於「弱勢族群」?

實質平等所在意的是:「誰」是系爭法律措施的受害人?受益人?不論「分類標準」為何,如果受益人是結構上的弱勢族群,那麼此種措施顯然沒有造成任何集體壓迫的效果,而不會被認為侵犯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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