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
根據憲法,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權利。憲法平等權幾乎是所有法秩序裡最基本的要求。其意指,本質上相同的事物要作相同的處理,本質上不同的事物則必須作不同的處理。簡言之,即意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平等」視之為一種基本權利(平等權),而當國家權力干預人民平等權行使,是否合憲時,則運用「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為檢驗。
內涵
平等權由四個部分所組成:
權利平等:指的是所有的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義務平等:即是所有的公民須平等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適用平等:意指國家機關在適用
法律時必須平等的對待所有公民,在保護或懲罰上均一視同仁,不可有
差別待遇。
法律界限平等:則是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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