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77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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