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權利救濟請求權)。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的不同就予以限制(釋字第430號第653號第736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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