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權

(Verfahrensgrundrecht)

又稱「程序基本權」,即每個基本權利皆內含著程序之內容,而有程序保障之需求與功能,此乃從憲法保障個別基本權利之客觀功能面向中推導出,進而課予公權力應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義務。 建構程序基本權概念,除可去除程序功能只是實體基本權利之附隨地位之迷思外,亦可補完訴訟權保障之不足。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