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

審理結果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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