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管理係指明知為他人事務,仍以為係自己事務而加以管理,此情形欠缺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利益歸屬於本人」之管理意思,所以不法管理並非真正無因管理。
對於不法管理,為除去經濟上之誘因,民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本人得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效果,享有選擇不法利益或拒絕而採取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主張的選擇權(本人可以衡量何者利益較大而選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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