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出賣人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含定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汽車之危險負擔於交付之時點移轉於買受人。
辦理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
辦理過戶手續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均由出賣人負擔。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2份,副本 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一份、副本 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