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要件
類型
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住所為
權利
義務
的主體(人),從事各種活動,在
法律
上必須的生活上之中心點或準據點,使
法律關係
之認定上有標準。
要件
一般而言,住所的要件有:
主觀:
久住之意思
客觀:居住之事實
限制:法律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有兩個住所。
類型
意定住所
:為當事人所設定之住所。
法定住所
:為
法律
所規定之住所。
如
夫妻之住所(民法第1002條)、
無行為能力人
及
限制行為能力人
之住所(民法第21條)、住所無可考之人(民法第22條第1款)、我國無
居所
之人(民法第22條第2款)的住所認定。
相關條目
住居所
住所
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擬制住所
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