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稱「債務承認契約」,係當事人為消弭紛擾並顧及情誼 ,得簽署「債務拘束契約」,「債務拘束契約」屬於無因債務契約。意即雙方簽訂契約,而契約的內容為:當事人之一方,承認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且不受背後有無原因關係的影響。
債務拘束契約可以減輕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更可以透過此種無因契約的簽訂,繞過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的建構。
例如 A和B簽訂債務拘束契約,A在契約中承認對B負有50萬元的債務且有清償之義務,性質為債務拘束契約。嗣後A無法再於訴訟中主張B必需舉證「借貸契約有存在」、「確實給付50萬元給自己」,直接受債務拘束契約的拘束,有給付B這筆50萬元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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