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指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認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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