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的人(民法第940條)。所謂事實上管領之力,是指對特定物有控制、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
例如 甲將其所有的A車借給乙使用時,乙就取得對A車的控制、支配權限,乙就是A車的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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