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即「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
依照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可知,胎兒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民法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1166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民法 第 11 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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