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係指法院在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案子的時候,法律規定法院要考慮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事件中,若訴訟無法避免,法院也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審判程序,除了法庭的建置逐漸以溝通式家事法庭 ,取代傳統民事法庭較為對立感的設計外,更結合社工、心理、輔導及精神醫學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意思是法院要站在子女的立場來決定什麼是對子女最有利的,而不是站在爸爸、媽媽或其他家族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

而如果涉及到親權酌定,子女雖然不是法律上的當事人,卻往往是最核心、最無辜、最無助、最無奈的關係人。縱使他只是個孩子,法院也不會忽視子女的聲音,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時保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也會避免讓未成年子女有「如果我選爸爸或媽媽,是不是會對不起另外一個」這種對於父母忠誠的困擾。​

例如 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規定,法院就酌定、改定及變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在法庭內,或是法庭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也能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讓孩子的聲音,在大人們的爭執中,也能被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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