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暫緩實施而言。本於當事人合意為之,毋庸法院裁判,與停止執行或撤銷執行須有法定原因者不同。執行程序暫不進行,債權人得隨時聲請繼續執行,故與撤回執行之聲請而終結執行之情形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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