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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緩執行

係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暫緩實施而言。本於當事人合意為之,毋庸法院裁判,與停止執行撤銷執行須有法定原因者不同。執行程序暫不進行,債權人得隨時聲請繼續執行,故與撤回執行之聲請而終結執行之情形亦不同。

要件

  1. 須經債權人同意
  2. 須向執行法院陳明

期間

  1. 延緩期間不得逾3月
  2. 延緩執行以2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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