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執行機關以公開競爭出價而定價金之方法,以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或不動產,讓不特定多數人參與投標競價,以出價最高者取得拍賣物,並就其所賣得價金以分配於債權人之處分。
拍賣,有三種:
《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乃「強制拍賣」。我國針對「強制拍賣」之性質採「折衷說」,亦即強制拍賣就程序而言乃是公法上強制處分行為;就實體效果言,與民法上之買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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