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遭拒絕時,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經法院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具備後所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因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因此票據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簽章是否真正等實體事項,均非審理對象。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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