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condicio/condition/Bedingung)

「條件」係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亦即發生或實現)或不成就(亦即不發生或不實現),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亦即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與否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例如 結婚、中樂透、考上國家考試、成年(因為可能未達成年前即死亡)等。

因此,事實之「不確定性」即為條件之特徵。須注意者,條件本身並非一獨立之法律行為,而係法律行為內容之一部分,亦即當事人原來之意思表示,與對法律行為效力加以限制之意思表示,二者合成為一個法律行為,此種法律行為,即稱為「附條件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否附有條件,應就其實際內容觀察,不得囿於字面詞句,如交易習慣上常用之契約或買賣「條件」,實際上係指「條款」或「要件」,均非此所謂之「條件」。

分類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為最基本之分類方法,亦為我國民法惟一定有明文規範者(參見我國民法總則編第4章「法律行為」第4節「條件及期限」第99條至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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