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契約

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當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到期,抵押人卻沒有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契約。依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此項約定須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且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時,負有清算抵押物價值的義務,如果抵押物的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就超過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就不足部分仍得依其債之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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