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權利或其標的物本身的瑕疵,依法應負的責任。所謂瑕疵,一般稱為缺點。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該瑕疵的產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區分

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

  1.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不會有第三人買受人主張對於該買賣標的物有權利;
  2.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並無減少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或不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例如 房屋漏水等)而言。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