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
就買賣
標的物
的
權利
或其
標的物
本身的瑕疵,依法應負的責任。所謂瑕疵,一般稱為缺點。
瑕疵擔保
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該瑕疵的產生有故意或
過失
為必要。
區分
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
擔保
不會有
第三人
對
買受人
主張對於該買賣標的物有權利;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並無減少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或不符合通常效用、
契約
約定效用(
例如
房屋漏水等)而言。
相關條目
觀念通知(vorstellungsmitteilung)
民法
,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