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物權的一種分類,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支配他人之物的利用價值之權利,我國仿日本及歐陸立法例,原有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與典權等四種用益物權,但99年民法修正後,除刪除永佃權外,另增設農育權,地役權則改為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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