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

(bankruptcy trustee)

指由債權人選任或由法官指定充當破產財產管理人的法院官員。其負有多項職責,如清理破產財產、處理債務人相關業務、參加債權人會議、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訊等。

破產法 第64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

法律效果

當法院在為破產宣告後(破產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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