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保證

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以某一票據債務人之利益,擔保票據行為所生之債務為目的所為之附屬行為。

票據之保證,基於《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亦不得為票據法上之保證。否則依公司法規定,應由負責人自負票據上責任。再者保證行為僅適用於票據法規定之本票匯票支票若有保證之記載者,不生保證之效力。

特點

  1. 票據保證是要式行為
  2. 票據保證是單方行為
  3. 票據保證是獨立行為
  4. 票據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
  5. 票據上共同保證人負連帶責任
  6. 票據上保證人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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