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以某一票據債務人之利益,擔保因票據行為所生之債務為目的所為之附屬行為。
票據之保證,基於《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亦不得為票據法上之保證。否則依公司法規定,應由負責人自負票據上責任。再者保證行為僅適用於票據法規定之本票及匯票,支票若有保證之記載者,不生保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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