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

指禁止財產處分,法院因一定之事由,基於職權,囑託登記機關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禁止處分。

種類

  1. 查封登記:執行法院應債權人之請求,就強制執行不動產,囑託登記機關限制該不動產處分所為之限制登記
  2. 假扣押登記: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亦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予以暫行扣押,法院並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3. 假處分登記: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予以暫行限制處分,法院並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4. 破產登記: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者,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予以凍結,並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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