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給付為標的之契約也。第三人負擔契約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定,第三人既未參與,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債務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謹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則本人對於他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以保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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