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行為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示方法有錯誤,導致與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即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一般而言,發生於表意人誤拿、錯寫、指錯、說錯等情形。

願以1萬元買受卻筆誤寫成7萬元、出賣人原欲交付買賣標的物A車卻取B車交付。

民法 第88條
  1.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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