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有因行為」,是指某項民事法律行為,和作行為的原因密切不可分離,須以其合法原因為要件者而言。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
例如 A向B買書,A付錢是因為要買書,B收錢是因為要賣書,雙方各有其原因,彼此的意思相互一致,買賣契約行為就此成立。假如A不買,或者B不賣,原因欠缺其一,便是買賣不成。所以買賣契約是要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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