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審認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的一種程序。係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就:
得請求公證人予以認證。
其與公證之主要區別係針對文書為之;非如公證係對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為之,且認證不得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即不具執行力(公證法第2條、第101條、第102條參照)。
例如 甲拿已經擬好的授權書到公證人面前親自簽名,由公證人確認該授權書是甲親自簽名(形式真正)而進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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