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竹木根枝之割除權

民法規定,種植物者負有「避免樹木枝根逾越地界」的修剪管理義務,因此若今天種的樹越界了,而且會妨害土地利用,依民法第797條鄰居是可以要求種植物者在相當期間內修剪的。​如果沒有在期限內修剪植物,受妨害的人才可以自己修剪,並且可以要求植物主人支付修剪的花費。

民法 第797條
  1.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2.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3.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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