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平等原則,性質相同的事物應做同等的處理。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對於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鉅細靡遺的加以規定,一定有遺漏的地方,因此若某種事項法律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另一個性質相同的事項有規定時,在有些法律領域,我們可以引用這個規定,作為法律沒有明文那種情形的處理方法。
類推適用就是透過解釋的方式,來彌補法律上的漏洞。
如 民法第989條以下有規定結婚可以撤銷,但是並沒有規定婚約(訂婚)可以撤銷,但是結婚和婚約的情況有點相似,因此如果婚約有類似民法規定可以撤銷結婚的情況,也沒有不妥的情況,就可以類推適用結婚撤銷的規定。
在刑法上,則有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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