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訴訟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位債務人起訴,向第三人請求財產上的給付(民法第242條)。

例如:甲主張乙將A地出賣予丙,丙再轉賣予甲,因丙怠於行使權利向乙請求移轉A地所有權,甲就可以代位丙起訴請求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而由甲代為受領。此時甲代位丙對乙提起的訴訟,就稱為代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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