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之舉證責任轉換

法定之舉證責任轉換係指依法律特別規定之舉證責任轉換。於法律特別規定之下,藉由「推定」、「視為」等用語產生舉證責任轉換之結果。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經由條文觀察,可以發現實際上有因法律明文產生舉證責任轉換者,多為損害賠償事件,且明文規定之舉證責任轉換大致上可分為兩種情形:

  1. 過失之推定
  2. 因果關係之推定

侵權行為為例,在訴訟上,若單從當事人主張抗辯之角度觀之,似乎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被告有過失、因果關係與損害發生等要件該當,須經過重重關卡始可達成原告所陳述之訴之聲明。

然而對於許多「非直接損害」之情形(例如被告賣給原告之商品經過6個月始發生損害、被告所排放之汙水經年累月慢慢侵蝕員告知作物、健康),一如其他一般侵權行為之情形課予原告如此沉重之舉證責任應有違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故藉由舉證責任轉換使法院在訴訟進行上可更為順利,並且從當事人之角度觀之,亦更可以發現客觀上之真實,不致因為「無法跨越之舉證責任高牆」而使原告被阻擋在公平之道路前,應有訴訟法上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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