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證據主義係指某種事實應由何種證據方法證明及有多少證據價值,均由法律規定,不允許法院自主判斷。
我國僅於例外情況,法條上規定「應以文書證之」時始採法定證據主義,如當事人更換、言詞辯論遵守、公私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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