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爭點簡化協議

兩造本案審理之爭點予以簡化所成立之訴訟契約,須兩造當事人皆予同意。

「簡化」係指縮減、排除有爭點之部分(如:成立簡化協議,以排除清償抗辯之爭點)。

凡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所適用之事項,均屬得成立簡化協議之範圍,故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第2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均得成立簡化協議,包括:就訴訟標的成立之協議、自認協議、權利自認協議、證據捨棄協議。

效力

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應受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除非經兩造同意變更,蓋既然兩造得成立協議,自亦得解除協議而不受該協議之拘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協議顯失公平;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8-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70-1條、民事訴訟法第271-1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