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進行主義(民事)

係指民事訴訟採行之原則,當事人就其主張應自行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法院要無為其指名證據命其提出之義務(民訴第194條)。至於法院於無法獲得心證,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始進行職權調查,並非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因未盡舉證責任而敗訴,不得以法院未行使此職權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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