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是採處分權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凡是當事人所未聲明的事項,法院不得代當事人主張,法院對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也不得斟酌之。
若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有不明白或不完足的地方,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可以行使闡明權,請當事人敘明或補充。
然而,對於當事人所未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未曉諭當事人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而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前,逕行作為判決的基礎,將產生突襲性裁判的結果,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96-1第1項、第297條第1項及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有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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