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聲請人的請求主張並提出到法院的書狀,聲請事項原則可以言詞或書狀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但法律規定僅能以書狀為之者例如 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1條第1項),若未提出聲請狀,即不生聲請再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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