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狀(民事)

記載聲請人的請求主張並提出到法院書狀聲請事項原則可以言詞或書狀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但法律規定僅能以書狀為之者例如 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1條第1項),若未提出聲請狀,即不生聲請再審之效力。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