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技術審查官一樣,商業調查官的角色不是鑑定人,也不是證人,而是有點像是負責商業財務專業與法律爭點的橋樑,在商業事件中,商業調查官主要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有關商業爭點的分析、問題的判斷、資料蒐集及提供意見,但不直接參與裁判。
雖然法律與商業都被歸類在一類組,然而卻是兩個完全不同領域,唯一的共通點是都屬於與人類社會有關的科學,而商業法院法官需要同時具備法律與商業的實務專業,才能妥適作出判決,因此有了商業調查官來協助法官針對商業上的爭點進行分析。
例如 在裁定股票收買價格的案件,公司間對於收買價格沒有共識,因此根據企業併購法可以由法院進行裁定。這時被收購的 A 公司一定會希望價格高一點,而出資收購的 B 則會希望價格低一點,然而公司的價值用不同計算方法,像是用股票的上市價格推算、用本益比回推或是用收益法計算等等,不同方法和角度就會得出不同的價值,此時就要借助商業調查官的專業意見。
又譬如 公司財報不實,也需要仰賴具有財務會計相關背景的商業調查官,針對案件相關資料分析,以協助法官釐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