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力

在訴訟程序上得為當事人之資格,一般以有無權利能力為標準,「當事人能力」常容易跟「當事人適格」混淆。

換句話說,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的能力,此能力的有無,必須依當事人本身的屬性來決定,與個案中的法律關係無關。​ ​

意義

如果一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則不管是什麼樣的民事訴訟,他都不能成為原告或被告,和當事人適格必須要從每一個具體個案中去判斷是不同的。

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就規定,有權利能力者、特定條件下的胎兒、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等,有當事人能力。​ ​ 又如 自然人具有擔任刑事訴訟案件被告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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