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確定力」。可分為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又稱既判力)。
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法院的確定判決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即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更禁止重行之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違反確定力者,依法得認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