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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力

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確定力」。可分為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又稱既判力)。

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法院確定判決即成為規範當事人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即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更禁止重行之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違反確定力者,依法得認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
  1.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2.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行政訴訟法 第213條
  •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