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

「禁反言」是指當你做了一個法律上的主張之後,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出爾反爾(矛盾行為),在事後否認它或做相反的主張,造成相對人因為信賴該表示而受有損害。

任何人主張權利法律上地位時,不得與其一項行為互相矛盾。蓋此種行為破壞相對人之正當信賴,並致其受有損害者,其權利之行使即有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事人之主張應前後一貫,不得事後任意翻異,如此始符合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

要件

按權利之行使,倘與權利人先前行為相矛盾,破壞相對人之正當信賴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固不生行使權利之效力。惟該所謂「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須權利人有外觀之行為,足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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