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經濟行為
私經濟行為,包含
私法
行為與
私權
行為,有兩項共通的原則:
皆適用民事法的規定,而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普通司法機關依
民事訴訟程序
審理
。
為非
公權力
行使的範圍,如
租賃
公地、標售土地、優先
購買
、聘任教員、投標林產、土地交換等。
相關條目
公共事務
間接稅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