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立法者制定某法律條文時所抱持的理由。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其立法理由為:「訴之合併,仍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應以一件計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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